

如果共同管理制度是一家企业的工人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将有谁充当社会的代言人呢?最理想的是,经过共同管理制度的改造,生产者自己应当能够代表社会说话。也就是说,在我们将要建立的世界里,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社会需求的认识应当内化为所有生产者的一种素质,应当为所有的生产者理解,生产者与社会整体之间不再存在什么隔阂。
然而,即使在生产者与社会的差别不再代表对抗性利益的理想情况下,依然必须专门确定社会需求,并且这必须是一个民主的过程生产者以公民身份参与这一过程,以主人翁姿态民主地发挥作用。这种将生产中的民主与社会上的民主相结合的做法是共同管理型社会( co-managed society)亦即21世纪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
但是,在实行共同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在民主的生产者与社会之间结成的这一合作关系中,将由谁为社会代言?一直以来,我们肯定会异口同声回答:社会只有通过民主制度这条惟一的途径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的话,如果企业(比如电力企业)只为某些社区服务,就可以由社区中的民主团体确认社区需求,并就这些企业如何满足这种需求提出建议。这种做法同样适用于为全社会服务的企业,也就是说,首先确定社会需求,然后工人可以确定如何生产才能更好地满足这种需求。
自然,社区规模越小,就越容易找到民主的、社区成员广泛参与并发挥主人翁作用的解决方案。然而,即使是在规模七相对较小的社区,就像共同管理制度的发展一样,生产者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的发展也有一个过程。这是一个学习过程,是一个通过实践、通过参与者的转变而不断丰富的过程。
至于那些关系整个社会、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应当确保真正代表社会利益的中央政府在这一民主化过程的结尾阶段,而不是初始阶段参与进来管理它们由于这一原因,由全社会尽可能充分地讨论对特定企业的期望就非常重要如若不然,那些企业中的工人又怎能明自这些企业的生产目标的确定是社会共识的结果,而不是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政府部门武断指派的呢?
如果生产者自信他们所作的决定、所从事的_E作因满足1社会需求而十分重要,那么,他们就可以超越以市场回报作为产品价值衡量标准的局限,就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满足社会需求衡量工人与社会之间这种合作关系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玻利瓦尔宪法》第102款规定的目标,即“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开发每个人的创造潜能,充分施展每个人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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